住房困难群众代表发言

时间:2025-04-15 08:38:12
住房困难群众代表发言[此文共8795字]

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 施 方 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年

,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4年400户,2014年300户,2014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4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

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

第二篇:21 让住房困难群众居有其屋

21让住房困难群众居有其屋

—访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

■本刊记者贾衍邦张波

为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吉林省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强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日前,记者专程赶往长春,采访了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

实施棚户区改造惠及千家万户

记者:柳厅长,吉林省这两年不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原来低矮破旧的棚户区变成了宽敞明亮的新楼房,城市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请您介绍一下吉林省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情况。

柳青: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还不够高,住房问题比较突出,城市中还有大量棚户区。其中,绝大多数城市棚户区房屋密度大,建成使用时间久,破损严重,基础设施不足,几乎没有配套的公共排水、供热、供气、照明等设施,特别是消防安全问题和治安隐患突出,群众呼声日益强烈,居住条件和环境状况急需改善。 为解决这些群众的居住和生活困难问题,吉林省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首先启动了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改,把市、州棚改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之一,确定拆迁750万平方米的工作任务。2014年,吉林省又启动了县(市)棚改,将城市棚改扩展到41个县市。今年,全年计划改造1060万平方米。

2014年至今,全省共拆迁3485.07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户数53.5万户。其中建设回迁房2014.84万平方米,回迁安置36.76万户,结合棚改建设廉租住房131.22万平方米。2014年、2014年都超额完成改造计划。今年1月到9月,全省拆迁面积814.68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1.79万户,建设回迁房353.89万平方米,回迁安置5.34万户,结合棚改建设廉租住房40.84万平方米。

通过棚户区改造,(更多请关注:wwW.)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机制和保障体系,建立起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众都能分享到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城市棚户区改造也使城市整体功能得到提升,城市面貌得到改善,增强了城市吸引力,为吸引外来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加快项目建设创造出良好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政策组合 破解拆迁安置难题保障回迁居民“ ……此处隐藏3956个字……)突出重点,分步施救。以我市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为救助重点,逐年分步实施。

(二)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统筹建设,保障基本。摸清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逐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义乌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领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市民政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的调查摸底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审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审查、工程管理、验收、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 第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因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住房困难的;

(四)历年来已接受过修缮、新建住房救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住房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以修缮为主,租用、新建、扩建、改建为补充的救助方式。

各种救助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住房救助应当遵守以下标准:

(一)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二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重点实施地面、内外墙、屋

顶防漏防渗处理等工程。

(三)资金标准。

1.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补助,最高救助金额为2.4万元。

2.在城区及镇区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救助,除此以外的区域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救助。每户每年租用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租用救助资金可每年予以支付,但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3.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为4万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专项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和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果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市住建局对经市民政局审核的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予以核定。不符合救助条件和救助方式的由市住建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最终的审批结果应在《义乌商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五月份之前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住建、民政、财政三个部门的联合发文,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原则上由救助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确无能力的由当地镇(街道)落实村(居)委会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当年年终将收集整理好的资料交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到户。救助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支付救助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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