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10-22 17:04:26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此文共7133字]

瑞金市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和《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赣纪发[2007]15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两个《规定》”的浓厚氛围,增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履职意识,规范履职行为,市纪委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两个《规定》”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刻领会“两个《规定》”的精神内涵
    “两个《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两个《规定》”的各项要求上来。一是要把“两个《规定》”纳入各乡(镇)党委、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着重结合本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际,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会、专题会、干部职工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全面、透彻、深刻理解和领会“两个《规定》”的精神内涵;二是要把学习贯彻“两个《规定》”与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农村基层干部勤廉双述和廉政承诺、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执行“两个《规定》”的情况作为衡量农村基层干部的一把标尺;三是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7月20日前,各乡(镇)要通过原文印发“两个《规定》”、出宣传栏、广播播报、悬挂标语、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卡片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学习氛围。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使农村基层干部全面掌握“两个《规定》”内容

各乡(镇)要把“两个《规定》”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要结合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洁教育、廉政党课、任前廉政谈话等活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日常教育。7月30日前,各乡(镇)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学习贯彻“两个《规定》”的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讲“两个《规定》”内容,使农村基层干部人人皆知、全面掌握,进一步增强其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各乡镇要认真对照“两个《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分析查找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改。8月10日前,各乡(镇)要组织所有干部职工和村级“两委”干部撰写1篇心得体会,并选择5篇优秀体会文章(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各1篇)和开展“两个《规定》”教育培训及自查自纠情况工作小结一同报市纪委廉政办(需报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对学习贯彻“两个《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把贯彻落实《规定》与做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各乡(镇)纪委、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工委要按照“两个《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8月20日前市纪委将组织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和村两委成员学习“两个《规定》”情况统一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市纪委将按照“两个《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规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坚决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2012年8月30日前,各乡(镇)、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学习贯彻“两个《规定》”工作总结和组织实施情况相关影像资料报送市廉政办。

瑞金市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处隐藏2284个字……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树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节 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条 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

(五)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八)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公款私存、长期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

(九)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

第二条 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和接受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等名义变相旅游;

(三)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条 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诚实正派,奉公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二)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和在发展党员、人员聘用、人事安排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三)挪用、侵占、截留和冒领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

(四)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四条 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其他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第二节 行政村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政村党员和干部要自觉做到办事要公、作风要实、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独断专行、与民争利、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宅基地分配,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方面,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妨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弄虚作假、拉票“贿选”、打击报复、侵害村民合法权利和在发展党员等方面搞钱权交易;

(四)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用村集体资产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款抵押、信用担保等谋取个人利益;

(五)假借公益事业为名,非法集资、征用群众私人财产;

(六)用公款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借用其他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等;

(七)在村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以及变相公款旅游和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借机收钱敛财;

(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挪用、侵占和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

(十一)参与宗族宗派纷争,煽动和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以及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瞒报村级收入、脱离“村帐乡管”监督;

(十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十四)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在村务管理中侵害村民利益。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村党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基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政机关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模范遵守、自觉执行规定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予以表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情节较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并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乡镇、村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评议结果作为任免、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党员、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机关和基层站所工作的中共党员、干部。行政村党员、干部是指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从事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乡镇、街道机关(基层站所)聘用人员,社区、居委会党员、干部和农村普通党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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