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唐国顺(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地址:,为我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可以因甲方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合同期满根据乙方的表现及甲方工作的需要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改造所从
事职业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乙方严重违反工作流程,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的,视
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将予以解除合同,并按甲方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4、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终止、续
订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5、 服务期限未满壹年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因严重支持规
章制度而被开除、辞职的,乙方须依法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地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铝合金门、窗安装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乙方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待遇。
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余下工资年终结算。甲方提供每月2天休息时间,如未经甲方同意自行休假、擅离职守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甲方200元/天的经济赔偿。如经甲方同意休假,乙方需支付甲方133元/天的经济赔偿。
甲方提供乙方 工作宿舍 ,居住过程中产生的 水电费用 由乙方自理,乙方需保持宿舍整洁、保证宿舍安全。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杭州余杭区仁和镇唐国顺门窗加工厂 (盖章)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名盖指印):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浙江省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乙方的工作应该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
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
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元,或根据甲方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15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
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
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一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
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
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 ……此处隐藏7947个字……
员
注
明
拒
签
事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
由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支
付
工
资
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
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三
十
个
工
作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制
执
行
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
为
的
,
应
当
随
时
报
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省
人第
民四
政章
府法
制律
定责
第三十四条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三
))
销拒
毁不
或执
者行
劳转
动移
保先障行监
登察
记询
保问
存通
证知
据书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责行门依
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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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舞用被
举诉弊
或、职检
查报者滥任
章予条规
以例的
规规
附取定定
实执缔
权
单人受用
理职谋位有投权
诉、取商关后玩
不忽私业
情及职
时守秘
况处行利
密
理为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的
的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
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
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
施
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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